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津政发[2002]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为努力实现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加快实施和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六大工程"为重点,按照市委确定的“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工作基调,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团结拼搏,确保用三年时间把天津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继续名列全国前列;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城市卫生检查评为“全国卫生城市”等同于通过验收);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人均GDP大于1万元;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国家计划指标;单位GDP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空气污染指数低于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区无超五类水体;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分贝;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0%(35%);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5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气化率大于90%;城市集中供热率大于3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7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大于60%;市委、市政府听取环保工作汇报和政府例会研究环保工作频次大于1次;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60%;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实行新污染项目环保一票否决并纳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执行。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实施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重点的“蓝天工程”。调整能源结构,推动现有燃烧设备逐步改用清洁能源,逐年削减市中心区燃煤总量;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脱硫治理和燃用低硫优质煤双重治理;发挥现有热电供热能力,推广以热电联产为重点的集中供热;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对市区施工现场和道路、市场、露天堆场和货场的管理,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二)全面推进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的“碧水工程”。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继续综合治理城市景观河道,消除黑臭水体;按计划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快实施中水利用项目,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加强监督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保持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三)实施以控制扰民源点和创建噪声达标区为重点的"安静工程"。加强对餐饮、娱乐业及摊群市场环境管理,清理居民区扰民加工维修厂点,规范住宅装修作业,控制生活噪声;严格实行外环线内机动车禁鸣,优化交通管理,限行大吨位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严格夜间建筑施工审批,严禁产生噪声振动扰民的作业方式,控制建筑噪声污染。
(四)加快实施以城乡绿化、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为重点生态工程。完成外环线外侧500米绿化带和“625”工程建设,建成沿主干道路、铁路线、景观河道的绿色通道和一批绿地广场,提高绿化覆盖率;大力推进宝坻区、大港区、宁河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城镇和生态村;巩固、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持全国先进地位。
(五)进一步搞好以巩固污染源达标成果和排放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重点的“工业污染防治工程”。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布局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环境敏感、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实施调整或异地治理,规范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定污染集中防治措施,严格削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耗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成天津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规范工业固体废弃物交换市场,加快铬渣、碱渣治理进度,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积极组织开展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社区和规范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环境模范”活动。继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社区)”、“环境优美小城镇”、“绿色家庭”、“绿色单位”创建活动。条件比较成熟的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三年内将本辖区建成市级或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对于污染重、环境差的地区,要下力量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确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要统筹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考虑改善环境质量的实际需要。要把“创模”的工作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在制定区域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计划和重要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保护环境并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信贷、价格、税收等各项经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二)建立保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的政策机制。对“创模”工作难点问题的解决,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上给予一定倾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创模"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创模”工作所需经费。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成立天津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确定和部署我市“创模”活动的重要工作任务;审定“创模”工作中的重要文件、计划;协调“创模”各部门的工作,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讨论涉及全市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贯彻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落实“创模”工作的具体任务;检查各部门“创模”工作情况;掌握全市"创模"工作进度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协调处理“创模”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交流工作做法和经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创模"工作组织推动机构。
(四)实行“创模”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分工见附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的党政“一把手”要对“创模”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实绩较差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规,造成重大环保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要把"创模"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通过充分宣传、广泛动员,让公众了解我市环境状况和努力方向,全面提高群众的“创模”意识,使“创模”活动家喻户晓,形成人人关心环境,全民参与保护,倡导绿色文明,争当环保模范市民,争创环保模范城市的舆论氛围。
五、考核验收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创模”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项目、保证进度。市“创模”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2004年下半年,各责任单位对“创模”达标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创模”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申请组织验收。在全市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向国家提出验收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