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今年“十一”天津市民可以放心出境旅游了。记者昨日获悉,天津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继4月推出《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之后,再次推出《天津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十一”前夕开始实施,除明确了在出境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责任外,其最大的变化就是“费用明示”,对旅行社擅自更改或减少旅游景点、任意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等不规范操作现象作出了严格的约束,境外行程路线、活动项目、价格和服务标准等都将一一体现。
据介绍,示范文本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般情况下,出境旅游各环节所具备的通用内容放在“通用条款”中;对于出境游中双方特定的约定,则放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通用条款”包括: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费用、旅游手续、旅游内容变更、责任约定、合同生效日期等;“专用条款”包括:甲方情况、旅游手续、旅游内容及安排、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等。
零负团费被叫停
此次推出的正式合同文本,最大的变化就是“费用明示”。针对游客投诉较多的“零负团费”、“自费项目”等问题,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对“旅游费用”的规定,双方约定把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在出境游合同中明示给旅游者,以减少争议。对于常常成为一些东南亚旅游线路投诉焦点的自费项目问题,合同也有明确规定,即游客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有权拒绝旅行社单方面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不得强行安排购物
穿插在境外游中的强迫购物行为,常让不少游客感到头痛,“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将有效控制旅行社的这种做法。在新版《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中明确规定,游客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在《专用条款》中,也要求组团社对于购物安排要有明确标示。
旅游项目、路线及交通须明示
根据新版出境游合同,游客的知情权得到更多的有效保护。住宿次数、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都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注明。由于出境游路程遥远,交通工具安排非常重要,以往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对交通工具未予细化,出现与承诺不符导致游客疲于奔命的现象,对此在《专用条款》中也有对国际间交通工具以及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必须明示的要求。
不得做虚假广告
对于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存在以虚假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等行为,新版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在《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中,要求组团社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对于出境游市场上存在的非法从事出境旅游经营活动的现象,合同中也有所约束,组团社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违约赔偿更平等
在以往一些旅行社出境游合同中,旅行社出团计划发生变动需提前7天通知客人,否则除全额退款之外并按团费的10%对客人作出赔偿;但若客人违约则需扣除团费的30%至100%。新文本对旅行社和消费者的解约责任作出了基本对等的规定,违约者均需依不同期限按照团费10%至30%的比例交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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