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法可依
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9月1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执行。农民工今后追讨工资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不得拖欠或克扣
新办法适用于所有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拖欠记入信用档案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发现问题有权举报
另外,新办法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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