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颁发《军事法院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军事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
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法院法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实行等级制度。
实施办法将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等级确定为三等十一级,对军事法院、检察院评定法官和检察官等级的范围、条件及组织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军事法官和军事检察官根据所任职务、任职资格、任职时间、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可以分别评定为五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四级至一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至一级大法官、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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