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自今年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力度,市教委针对本市民办教育的具体情况,将对高自考助学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民办中小学、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制定一系列规范性地方管理规定,使本市民办教育能依法办学、良性发展,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也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这些将要施行的本市民办教育地方管理规定的范围包括民办的高等教育、中小学和培训、助学机构,内容涉及教育机构的申请、设立、招生管理,机构或学校的校舍规模及专业、课程的设置标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
其中,本市高自考助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包括机构的校舍规模、办学资金、专业数量、首次招生规模等设立条件以及设置机构的申请条件、违规行为的管理等。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管理是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办学规模、招生的工作规则、招生宣传等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针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日益增多的现状,市教委也将对其设置标准做一严格规定。从属地审批管理、命名、经费来源、负责人的聘任、专兼职人员比例,到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校舍规模、教学管理等,均将有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