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对于残疾人来说,能找到一份工作似乎是件可遇不可求的事,而一直以来的就业难题也在影响着残疾人的生活,今后这种局面将被打破。昨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重新修订后正式公布,《办法》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等方面均做了严格的规定,给残疾人吃了颗就业定心丸。
就业比例不低于在职员工的1.5%
《办法》在各级单位都制订了安排比例,可以说残疾人就业无论到国企还是私企都有机会。根据《办法》,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均列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标准缴差额人数保障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必须上缴差额人数的就业保障金,而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不必上缴。上缴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缴的资金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用于扶植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或者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等。
不按时掏钱每日计5‰滞纳金
对于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纳税。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有关部门将下发《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令其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按缴纳数额的5‰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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