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在本市实施,其中规定了工资要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
新规覆盖建筑农民工
新规规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今后都将适用新的办法。
协商办法直接发本人
新规要求,今后企业必须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规要求,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欠款。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拖欠单位记入信用档案
企业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以后将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另外,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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