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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家住天津河西区洪泽花园的李先生近日在某超市给女儿买了一袋陈小弟天山乌梅,没想到女儿刚吃了一块,就发现袋中的乌梅爬满了蚂蚁状的虫子。而当李先生与厂家协商解决这一问题时,厂家提出了“一赔五”的解决方案。昨日上午,气愤的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女儿吃下乌梅后就呕吐不止。一袋乌梅不过4块多钱,厂家‘一赔五’,还不够买药和往返投诉打的的费用,这真让人有些难以接受。”
市民投诉没超保质期吃了就呕吐10月3日下午,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花4.33元购买了一袋陈小弟天山乌梅。乌梅外包装上注明:分装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保质期到2004年12月30日,保质期限为三个月。李先生气愤地说:“女儿吃完乌梅呕吐后,我马上去药店给孩子买药吃,后来孩子恶心得连晚饭都没有吃。转天上午我打的找到超市,超市让我找厂家解决问题,可厂家却轻描淡写地说坏一袋赔五袋,甚至还说‘愿意到哪儿告就到哪儿告’这样的话。”据悉,李先生提出200元的赔偿要求。
厂家观点长虫因积压厂方有责任昨日中午,记者同陈小弟厂家取得了联系。厂方负责销售服务的郭女士承认李先生购买的乌梅确实存在着质量问题。她说:“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果脯实行‘一赔三’的补偿。而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们提出‘一赔五’的赔偿方法,可仍被他拒绝了。对李先生提出索赔200元的要求,厂家无法接受。”据郭女士介绍,乌梅长虫是因为库存积压造成的:“保质期虽然是三个月,但由于果脯本身的特性,厂方一再要求厂家派驻超市的理货员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就把产品拿下货架。此次可能是由于理货员检查不严所致,厂方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而当记者告知最近已接到两起投诉该厂相同问题的情况时,郭女士则未置可否。
稍晚,李先生又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当时他之所以提出200元的赔偿,并非是出于一时气愤。他认为:“人的健康不是金钱能衡量出来的。因食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厂家只是简单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加倍赔偿是不够的,消费者因此造成的医药费、往返路费、电话费也应列入赔偿内容。”李先生还认为,消费者的精神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补偿的。作为企业,在给消费者的补偿方面,应该拿出最大的诚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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