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购买新手机还不到一个月,张女士储存其中的电话号码竟丢失了几十个,在换取新机后,这一“毛病”再次发作。再次换了一部不同型号的手机后,张女士却发现商场收取的差价高出别家,当她找到销售商协商解决办法时,却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张女士介绍,今年4月初,她在天津市一家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二十多天后却发现在手机中储存的电话号码一下子丢失了几十个,为此,她找到手机售后服务部门要求解决问题。经过协商,商场给张女士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然而二十多天后,新换的手机犯了相同的毛病,所储存的电话号码再次无故丢失。于是,张女士又一次找到手机售后服务部门。面对这一问题,售后服务部门提出可再次更换手机。而张女士认为反复丢失储存的电话号码给其生活带来了诸多麻烦,所以提出若再更换新手机必须保证不再出现丢信息现象,否则退货。对张女士的这一意见,售后服务部门表示其不能作出任何承诺,至于退货事宜则应找销售商解决。为此,张女士又找到了家电商场。商场却称,根据有关规定,若退货,则要从购买手机日起至退货期间,每天扣除手机总价款的5%。见此情形,张女士提出更换一部不同品牌的手机,但遭到了拒绝。经过协商,商场最终同意为张女士更换一部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手机,同时要求其再补交200元差价款。张女士将200元现金、故障手机及发票一并交与了商场方,换得一部新手机。
事情本应就此了结,可转天,张女士在另一大型家电商场发现其所换得的手机价款低于其实际支付价款100余元并附赠诸多礼品,为此,她认为销售商要求自己补交200元价款不合理,于是又找到商场。在张女士提出更换不同品牌手机的要求后,遭到了商场方的极力反对,并且,商场有关人员还以旧手机发票在张女士处、不交出发票不能走为由,派员工阻挡张女士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一个半小时。事发后,气愤的张女士以商场方严重侵犯其人身自由为由,将其诉上公堂。
庭审中,被告商场辩称,其并未限制张女士的人身自由,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河东区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商场的负责人派人在门口阻挡张女士的事实,同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应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商场方在交涉中派人在门口处阻挡张女士的做法欠妥,应当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由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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