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均应履行,否则便是违约。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购房纠纷,就是因为开发商没有依约为购房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而引起的。虽然开发商辩称“事出有因”,且已在积极履约了,但是法院认为,其辩称理由不足以抗辩“违约”事实,遂作出了“照赔不误”的一审判决。
1999年5月,傅某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7.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必须在1个月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新建初始登记,如确因开发商过失造成傅某不能在实际交接之日起30日内进行产权登记,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开发商负担。后傅某按照约定交齐了购房款,开发商将房屋交与傅某。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当年9月13日前办理新建初始登记,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履约。由此,傅某日前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为自己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法庭上,开发商称,自己没有办理完毕初始登记“事出有因”,是因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丢失所致,目前自己正在积极办理手续。由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在2004年5月18日曾给被告发出了《关于补办房屋初始登记的通知》,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测绘。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新建初始登记,导致原告不能如期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属被告违约。但是,在庭审中原告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一节并非开发商的义务,不能支持,然而,被告也不能以此作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由此法院判决:开发商立即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新建初始登记;按照原告购房总价款的数额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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