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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11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保障局获悉,市建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颁布并施行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的通知》,要求本市建筑企业和外省市进津建筑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招用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工资、劳动保护等农民工最为关注的问题都要做出明确的约定。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建筑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应由本人直接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企业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不与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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