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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上拉绳晾被罚你没商量。 |
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园林局获悉,从15日起天津市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
首次规定六种处罚
以前在树上刻字,在两树间拴绳挂衣物,这些损坏绿地的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新条例,首次从地方法规的高度明确下列6种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违法,并分别规定了处罚额度:
(1)在树上钉、刻、划或悬挂物品,攀折或摇晃树木;(2)封堵树穴影响树木生长,执法人员都要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以没收其违法悬挂的物品;(3)占压绿地,将树木围建营业设施或者房屋、棚亭之中;(4)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将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5)损坏草坪、花坛、绿篱、雕塑、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6)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将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新条例规定,本市所有的古树名木,都将严禁砍伐。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或树型奇特罕见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于市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所有的古树名木建档、挂牌保护。新条例进一步规定,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保护的树木,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砍树审批分级管理
新条例明确规定,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须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或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株以下或占用附属绿地不足100平方米的,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绿地规划向社会公布
草地、绿树、花坛、园林小品等,都属于城市绿地。新条例规定,本市规划部门要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新条例指出,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项目绿地率要保证达标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占所用地面积的比例,新条例对此有具体规定:1、本市中环线以内的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中环线以外的不能低于40%。其中,公共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2、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能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能低于30%。3、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能低于45%。4、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不缴绿化保证金甭开工
新条例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绿化部门将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
新条例要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如果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
迁移树木要具备条件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迁移城市树木。如果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必须先向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迁移。具备4个条件的建设单位,才有权申请迁移树木:(1)建设项目已获批准;(2)在城市建成区内已落实迁入地点;(3)已落实养护措施;(4)迁移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重点工程迁树要审批
新条例规定,市重点工程或者跨区、县的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也必须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城市绿化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迁移或砍伐树木。
一旦移树没有成活,应在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未成活数量3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没经批准擅自迁移树木的,要在绿化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迁移数量10倍的树木或缴纳相应的树木补偿费。
新条例还规定,在本单位管界内迁移本单位附属绿地上的树木,应向市绿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采取保证树木成活的必要措施,原有的绿地率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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