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读了3年,却声称没学到应有的知识。日前,一位刚毕业的女硕士生,将南京艺术学院告到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她索回所缴学费。
今年29岁的刘芳(化名)是刚从南京艺术学院毕业不久的硕士研究生。刘芳日前诉称,2001年10月,她以同等学历,报考南京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后,再经过南艺面试,被该校录取。入校后,该校无故拖延她进入所报专业学习达1年之久,因此影响了她的专业知识学习。另外,读书期间,她还有1年多的时间,未得到导师任何学术上的指点。导师所做的仅是对她的作业、论文等改改错别字,其他方面从没过问过,根本就没尽到对研究生的培养责任。
刘芳说,她放弃原来所学专业,考入南艺一个陌生的专业读研究生,最终能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全是凭个人毅力刻苦学习的结果,这与学校的培养没有任何关系。刘芳认为,学生来到学校,是为了获取知识。她本人由于学校对其培养没尽到责任,致使其虽然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所获取的知识却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更没有达到真正的研究生水平。因此,刘芳以学校没有尽到培养责任,违约为由,将南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退还她已缴的学费2.4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昨天,记者就此与南艺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该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称了解刘芳的情况。这位老师说,刘芳进入该校不久,就找出种种理由,与学校闹“别扭”,并多次声称导师水平不够,要求学校给她换导师。为此,学校先后3次给她换导师,满足她的要求。这位老师认为,如果学校对刘芳不尽责任,教学计划不完善,导师的教学水平不够,刘芳也不可能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他说,刘芳毕业后,不念学校培育之恩,而将学校告上法院,众多师生都感到很意外。目前,校方正在收集证据,准备答辩状,积极应诉。
鼓楼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
高校是否违约是断案关键
就女研究生状告学校一案,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和新博士。黄和新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原告是依据她与高校签订的“培养合同”而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学校退还学费及利息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要看到该高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原告通过自学能不能够自然而然地获得研究生毕业文凭、学位证书。黄和新认为,从诉讼角度看,原告必须提供被告未尽培养之责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违约。否则,其诉讼主张就无以立足。首先,一个高校获得某专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是经过严格评审的,考生决定报考某校某专业,这是她的自主选择,是对该专业培养力量的肯定、认可。至于考生被录取后,要求换专业,换导师,这在合同法上算是补充约定。本案中,被告也已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其次,导师有无尽到学术指导之责,这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且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第三,本案中,原告获得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本身表明,被告对学生的学习结果是作了肯定的,证明学生已修完了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第四,原告称自己获得“两证”,是自己苦学的结果,应该说是不准确的。自学是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必备环节,也是研究生的一种必备能力。学校的责任在于完整地开设所有课程,导师的责任在于引导,学生责任就是据此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知识。
黄和新称,由“培养合同”引发的纠纷具有很明显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应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