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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透露,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相比,新版增加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将有助于提高防伪性能。
根据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助产单位应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通知还要求,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和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将被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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