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刘女士在早市买菜时被一只突然爆炸的雷管吓了一跳,当时没有报警备案,回家后感到身体很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才知自己因惊吓过度导致心悸、心律不齐等。为此,刘女士找到本报塘沽记者站反映此事,并询问为此所花的医药费该由谁出。
今年41岁的刘女士家住本市塘沽区大梁子。据她介绍,今年4月22日清晨,刘女士来到南卫里早市买菜。在一个卖虾小贩处停留时,刘女士看到一个年轻人先是在旁边蹲了一下,然后又快速跑远了。接着卖虾小贩身后突然爆出一声巨响,小贩当时吓得跳了起来,而站在一旁的刘女士也被惊得半天没缓过神来。过了一会儿,刘女士往市场外走时感到耳鸣眼花,嘴唇发麻,全身僵硬,险些晕倒在地。幸亏旁边一对好心夫妇见刘女士脸色苍白,连忙给了她几粒速效救心丸,这才稍稍缓解了她的症状。
事后刘女士得知,那个年轻人放的是一个炸鱼用的雷管。刘女士没有想到去报案,而是找到了南卫里居委会,居委会决定与市场管理处协调解决此事。
回家后,刘女士一直觉得身体十分不舒服,去医院看了多次后被医生诊断为因惊吓过度而导致的心悸、心率失常,并且症状一直持续了5个多月还未消失。
为此,刘女士已花费了医药费500元,而市场管理处认为自己在该事件中没有责任,肇事者又找不到,刘女士的医药费该由谁出呢?
律师解答
塘沽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解答:刘女士遇到的情况属于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刘女士在该事件中负有举证责任,即证明当时市场内发生的事件直接造成了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但刘女士在事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使得当时的证据没有被及时有效地固定下来,肇事者无法找到,而又被搁置了几个月,这样,刘女士无疑面临举证困难。
若刘女士能找到相应证人,证明自己确实在该事件中受到健康侵害,且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前提下,能有证据证明该市场相应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中存在过失,是可以要求该市场管理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