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10月20日上午,天津塘沽法院对李臣清等七人利用租赁来的汽车作为质押物诈骗钱财的犯罪团伙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该团伙成员二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刘伟、王春博、李臣清、杨磊、孙强、孟维友、孟苇七人于2003年纠集在一起,预谋利用租赁来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向别人借款,以此进行诈骗活动。2003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磊、李臣清向李某租赁了一辆马自达轿车,当日二人隐瞒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质押给张某某,骗取人民币57000元,后被告人杨磊偿还人民币20000元将该车赎回;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刘伟向寇某某租赁奇瑞QQ轿车一辆,又伙同被告人王春博、杨磊、李臣清隐瞒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将该车质押给杨某某,骗取人民币23500元;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刘伟、杨磊、孙强向郑某某租赁了一辆别克轿车,当日三被告人将该车质押给孙某某骗取人民币100000元;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孟维友、孟苇、孙强、李臣清向郑某某租赁帕萨特轿车一辆,质押给周某某,骗取人民币60000元。就这样至案发时,上述七人两个多月时间内共租汽车8辆,累计诈骗现金高达30多万元。
塘沽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七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骗取的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对上述七人定罪量刑。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李臣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孙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其他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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