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川籍男子涉嫌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此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某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刘某是四川人,二十多岁,今年3月来津后准备去北京打工,但没钱买票,于是就准备抢点钱。来津当晚10点多,刘某便在马路上寻找抢劫目标。午夜12点,刘某在卫国道地道附近发现一名骑自行车过路的妇女,遂上前对该妇女进行殴打,并强行劫取她的提包,后逃离现场并藏匿。被害人呼救后,两名过路的群众将躲在公共厕所里的刘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身无分文就想抢劫他人财物,并且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以达到抢劫的目的,情节恶劣,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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