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消息,涉嫌在5年内收受近9万元的“零花钱”,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邹水清,因涉嫌受贿罪在武汉中院受审。
邹水清现年51岁,研究生文化程度。据检方指控:邹在担任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下简称省扶贫办)主任、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于1998年至2003年,先后14次收受6人所送贿赂,共计5.4万元人民币、4000美元及港币2000元。
检方指控,1997年至2000年,吴某以地方扶贫办项目开发的名义,先后向省扶贫办申请周转金、项目前期开发费共计50万元,经邹水清的批准,此款经武穴市、麻城市、蕲春县扶贫办转入吴以个人名义所开的公司运作,至今未还。此外,邹还于2000年初应吴的要求,同意将吴从外地调入省扶贫中心工作,吴为感谢邹各方面的照顾,先后四次送给邹2.5万元人民币。
2001年,一名刚获任命的处长为报答邹的关照,送给邹4000美元。
1998年上半年,建始县的黄某托邹帮忙关照儿子就业,此后,邹将黄之子安排到扶贫中心所属的一家公司工作,1999年,经邹同意,又将黄之子借调到省扶贫办机关工作,为感谢邹,黄先后四次送给邹6000元人民币和2000元港元。
邹水清的个子不高,昨日的庭审中,他的思路非常明晰,但其发言仍类似作报告,如“我有3个方面的要点”等话语一度被法官制止:“不要讲远了”。
对于检方的指控,邹水清否认了二笔共计2万元的受贿事实,对于检方指控其借“照顾”他人升任处长之机,收受4000美元贿赂的事实,邹水清辩称4000美金是向对方借的钱,并非受贿。
检方指控邹水清受贿共14次,邹水清的辩护律师认为,有13次是不构成受贿罪的。“除邹水清否认的两笔事实外,另外的11笔中,邹虽有收钱之实,但他没有帮别人谋私利,也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无钱权交易,不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邹水清是否有自首情节,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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