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企业已经被吊销,那么,此前其所欠的万元运费该由谁来偿付?在债权人通过诉讼“催债”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资产还在清算当中,所以,吊销一事并不影响对债务的履行,欠债单位应如数返还所欠运费。
1997年,按照约定,张某为本市某金属压延厂提供小客车一辆,用于接送加工饲料的技术人员来去压延厂开办的生物养殖中心。双方约定运费每天100元,若去郊县再增加费用。其后一段时间共计发生了1.3万余元的运费。但是,张某一直没有拿到这笔款子,经多次催要均遭拒付。由此,张某起诉要求还款,将金属压延厂、金属压延厂的债权债务承接人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办单位某制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截至诉讼时,企业已经被吊销,金属压延厂正在清算中,原告应参加到该企业的清算中去,如果确实存在欠款,那么应由金属压延厂在清算后偿还。另一被告制钢有限公司亦是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属压延厂的吊销时间为1998年9月,其目前正处于清算当中。法院认为,张某已经按约定为被告金属压延厂组建的养殖中心提供了小客车一辆,并已实际发生了运费,所以,金属压延厂应履行给付运费的义务。虽然金属压延厂已经被吊销,但其资产及债权债务仍在清算中,应由其继续履行偿还原告运费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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