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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刑期提前计算 检察机关“追回”1年
北方网消息:昨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10月底,天津市检察机关对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办理的减刑案件15548人,假释案件14人,保外就医案件165人逐案逐人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其中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依法追回了一纵火服刑罪犯1年刑期。此外针对发现的其他个别案件计算刑期错误、减刑法律文书不完备问题,也都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目前均已得到纠正。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逐案审查减刑卷宗时,发现服刑罪犯陈某2002年1月4日,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为泄私愤点燃自家床罩,将室内财物全部烧毁。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本应从2002年1月4日计起,但判决中因计算错误,误将刑期提前计算一年,自2001年1月4日至2006年1月3日,则导致该罪犯实际服刑期将少一年。为此,河西区检察院向做出初审判决的法院和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中级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两审法院对此《纠正违法通知书》非常重视,迅速查明情况,做出了纠正错误判决和错误裁定的裁定书,避免了一起可能因刑期计算错误,导致提前释放罪犯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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