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就在供热单位完成各项供热准备,即将开始供热之际,越来越多的热用户“马大哈”才想起给自家的空房子办理暖气停热。针对每年都会出现的这一现象,天津市供热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用户:要办理停止或恢复供热手续,一定要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用热手续,逾期供热单位不再受理。
老房申请满足三条件
老房申请停热和恢复供热需满足三个条件:1、申请要在9月30日前;2、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季;3、停止和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用户提出书面申请后,首先要对障碍物进行清理,由供热单位对供暖系统进行处理。停热处理不收费,拆除的散热器由用户自行保管。恢复供热时,供热单位将以每户50元的标准,向一户一环系统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对非一户一环系统用户每组散热器收取30元。该收费办法从2004年采暖季开始执行。
新屋用热一季再申请
新建商品房用户能申请办理停热手续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因此,为避免今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跑冒滴漏,以及建房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用户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至少要在正常用热一个采暖季后,经供热单位、建房单位双方初验合格,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但恢复供热后,房屋建设单位仍顺延保修一年。
最后提醒您,请携带供热合同书、供热使用证、停用热申请书到所属营业站办理停用热手续,填写《停用热申请表》,同时结清所有前欠热费。对于前欠热费不结清者,营业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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