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一名科长因收受贿赂,将案件相关情况透露给有关当事人,近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2年1月,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民警到海口市追捕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嫌疑人海南鲁发面粉厂法人代表李层燕、厂长王柱安,并请求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予以协查。经侦处安排时任市场调查科科长的蔡某负责协查。同年1月18日,在两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王柱安抓获并关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蔡某在协查提审王柱安时得知鲁发面粉厂临时负责人武某的手机号码。1月26日,蔡某经过电话联系后,开车到鲁发面粉厂门口与武某见面。蔡某声称其在王柱安一案上可以帮忙,武某便将现金2000元送给蔡某。此后,蔡某多次与武某联系,将王柱安案件相关情况透露给武某。2002年2月3日,武某与鲁发面粉厂的两名员工约蔡某到一家酒店用餐,武某等人向蔡某打听王柱安一案的进展情况,再次请求蔡某对王柱安一案给予帮助。饭后,武某等人将现金10000元作为活动经费送给蔡某,蔡某如数收下。
2004年,蔡某得知检察机关对其涉嫌受贿一事进行调查后,于同年6月30日在海口一家酒店门前将12000元交给鲁发面粉厂一名员工,后被检察机关追缴。
法院认为,蔡某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将案件相关情况透露给有关当事人,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蔡某在案发前已退回全部赃款,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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