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我国林业大省江西森林资源转让开始有法可依,实行“阳光转让”,暗箱操作最高可能被罚款5万元。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办法确立下来,把经营自主、允许再转让和继承的经营模式确立下来,解决了社会办林业的动力机制问题;规定集体森林资源转让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2/3以上多数讨论通过,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确保了森林资源转让活动规范有序;规定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利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集体森林资源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转让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这些转让行为均被认为无效,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也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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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全省林权制度改革,贯彻于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赵泽华说,江西将突出抓好包括积极培育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三个重点工作。
第一,是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把评估工作规范起来,确保评估科学、准确、公正。这项工作,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其他部门也要积极配合。
第二,要尽快组织人员,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标准,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规范。评估标准和办法要纳入地方标准范围,要通过标准局公开发布,以提高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三,是要积极培育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加快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制定公正、公平、公开、快捷、便民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信息发布制度,使森林资源转让行为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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