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8岁男孩张俊涵因触电失去双手获得被告赔偿115万元。
2002年2月7日上午11时,8岁的张俊涵随母亲汤某到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采矿区叫其父亲回家吃饭。在行至矿区路途中,张俊涵跑上路边未设防护栏的高压变压器平台,双手触摸高压接线柱,当即被高压电击伤致昏。同年9月16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伤残,建议双手安装假肢。同年10月,原告将紫金县供电局、某矿产公司、承包公司及承包人张某一一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山属于某矿产公司,1993年11月由一承包公司承包经营。1994年,该承包公司以矿产公司名义出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被告紫金县供电局在此过程中发现该变压器周围无设置围墙,曾向该公司提出意见,但该公司没有采纳,而紫金县供电局仍为该公司供电。2001年9月,承包公司又将矿山开采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承包人张某。原告触电事故是在张某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
2003年8月,河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矿产公司、紫金县供电局分别承担60%和1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15万余元。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紫金县供电局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于同年12月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导致原告伤残的电力设施变压器是某矿产公司购买的,矿产公司作为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其应当预见到变压器没有设置围栏,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采取积极防患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触电事故的发生是在承包公司将矿产公司有偿给张某承包之后,张某作为该公司的承包人,负有管理好该公司财产的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公司既不是变压器的产权人,也不是维护管理人,故无需承担责任。紫金县供电局虽然没有为矿产公司安装变压器,只是输送电力,但其负有对变压器的安装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该局已发现了安全隐患问题,却未能尽到对用户限期整改和停止供电的监督检查责任,故应对本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原告监护不力,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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