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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中国粮油饲料公司拥有的一批散装豆粕货物,刚刚从阿根廷港口装船出港,由塞浦路斯一家公司所有的承运船舶就发生搁浅事故,损失了上百万美元的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费用。就此,中外公司产生意见分歧,中方认为船舶不适宜航行才导致事故,应由塞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塞方则认为自己没有过失,损失应共同分摊。当中方公司就此诉诸中国法院后,塞方也将此事提交伦敦仲裁庭,并先行裁决塞方胜诉,此后,中国法院也判决认定中方公司胜诉。面对这两份结论截然相反、但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外两方公司再次“互相纠打”一起,塞方公司于今年年初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庭的裁决,执行中方公司70余万美元财产。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做出裁定,认定外方公司的该项申请已经超过了中国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申请时限,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另据了解,在此同时,中方公司也已经就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塞方公司申请执行。
1996年6月28日,塞浦路斯该公司所属的“JOANNAV”轮,在阿根廷圣劳伦斯港装载货主为粮油饲料公司的29900吨散装豆粕,准备运往中国港口。但是,该船舶刚刚驶离装货码头200米,即发生搁浅事故。经当地救助公司救助,该船及货物脱浅,但是却花费救助费用175万美元。就该笔救助费用及其他费用应由谁支付的问题,货主与船运公司产生了意见分歧,经伦敦劳合社仲裁,115万美元救助报酬由船运公司和货主分摊予以支付。因货主粮油饲料公司认为该仲裁存在错误,便于该船舶抵达宁波港后,在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并于1996年10月起诉航运公司,要求赔偿其分摊的救助费用。2001年9月,宁波海事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事故发生原因是船舶装货过多,航运公司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据此,判决航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分摊救助费用88余万美元等费用。
然而,在中国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2001年3月,伦敦仲裁庭先行作出裁决,认为航运公司作为船东对于船舶搁浅没有过失,有权从粮油公司获得共同海损分担等相应费用。
对此,粮油饲料公司和人保公司不服,于2002年3月共同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商业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伦敦仲裁庭的裁决,执行宁波海事法院的判决。去年4月,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称宁波海事法院做出判决前,伦敦仲裁庭已经做出裁决,根据已决案件不再诉的原则,判决执行伦敦仲裁庭的裁决,不予执行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而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后,天津海事法院也最终做出裁定:对申请人塞浦路斯瓦塞斯航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英国伦敦仲裁庭的上述三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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