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受伤合法民事权益仍得到保护
北方网消息: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受伤,其民事权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前不久,本市武清区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对上述问题给出肯定的回答。5个农民用自制猎枪准备从事非法打野兔活动,他们在乘坐改装的翻斗车的路上,原告掉下车来摔伤,该院判决他的4个同伙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损失的一半,约3万元。
共同违法一人受伤本案中,原被告均为武清区某村村民。去年12月19日晚,经原告喜某提议,5人一起带着自制猎枪去打野兔。由没有驾驶证的被告山某开着他自行改装的无牌照翻斗车,喜某和被告元某、强某、发某各携带一支自制猎枪和喜某提供的火药去村西地里打野兔。路上,他们发现一辆警车。惊慌中,喜某从翻斗车上坠下摔伤,后被诊断为骨盆骨折,经鉴定伤残级别为10级。后喜某将几名同伙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
法院为何这样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合伙非法持自制猎枪打猎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但原被告为共同目的,共同乘坐打猎车辆,在狩猎过程中,原告从车上掉下受伤,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是此次非法狩猎的提议者,并提供了火药,乘坐非载人车辆,在打猎进行中未预见到乘坐该车的危险性,故应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被告山某无机动车驾驶执照,驾驶无牌改装的翻斗车并载人去非法狩猎,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故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元某、强某、发某在与原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原告受伤,
均应各自承担本案10%的民事责任。故而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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