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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孙峰和杨超接受宣判 |
昨日10时40分,在磐石市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磐石运钞车被劫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杨超、孙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孙、杨二人共同赔偿死者王森父亲145672.14元。
辩护律师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2004年11月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磐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过程中,杨超辩护人称,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配合公安机关缴回赃款,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前科劣迹,希望法院从轻处理。法院认为,杨犯罪情节严重,不给予从轻处罚。
孙峰的辩护人认为,孙峰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和杨超有明显区别。且孙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两人应共同负责,不能从轻处理。孙峰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最初未发现其隐藏地点,他的呼救有自首情节。磐石市刑警大队证实,抓捕人员当日在案发现场附近搜索时,隐约听到声音,形成包围圈,确定是孙后,一拥而上将其制服,相关辩护观点不予采信。
两嫌犯均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孙、杨二人以暴力手段,抢公私财物,已经构成抢劫罪,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
孙、杨二人抢劫国家金融机构,数额巨大,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后果严重。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杨超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峰犯有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者父亲将获赔14.5万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王森的父亲王占甲要求被告人杨超、孙峰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昨日判决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杨超、孙峰共同赔偿死者父亲145672.14元钱。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杨超当庭表示不上诉,孙峰未表态。
新闻回放:
2004年9月28日晚,杨超、孙峰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9月29日16时许,杨超、孙峰以搭车为由乘坐吉林省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公司运钞车。17时20分,当运钞车行至红旗岭庙岭山附近时,他们拿出尖刀向押运员王森等人刺去,王森当场死亡,其余4人不同程度受伤。杨超、孙峰共抢走1239961.03元钱,孙峰当时被抓,杨超于次日被抓,被劫钱款全部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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