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仅仅因与机动车抢道发生争执,一骑车人竟然大打出手,致使机动车司机受伤。由此,一起本可简单化解的小小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骑车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山东省邹城市农民刘某某在津打工,今年6月8日下午6时许,刘某某骑自行车给客户送桶装水,行至本市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二经路交口处时,因抢道与驾驶出租车的司机发生争执。期间,刘某某用拳头将司机的鼻部捣伤,致使司机鼻中隔骨骨折,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开庭时,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出辩解。案件审理中,被害司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考虑到被告人没有实际偿付能力,自愿撤回了诉讼,但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刘某某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应酌情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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