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秉晨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违反组织纪律,擅自出走,一年多杳无音信,社会反响强烈。山西省纪委、省监委日前分别作出决定:给予孙秉晨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毫无疑义,孙秉晨的擅自出走不但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而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甚至普通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起码资格也丧失贻尽。在这种情况下,纪检部门完全有理由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其“双开”。但遗憾的是,纪检部门却拖了一年多才作出对孙的处分决定,于是出现了孙秉晨事实上已经自己将自己“双开”,可理论上他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保留着党籍和公职的怪现象。
对那些根据党纪政纪应该“双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哪怕其党籍和公职人员身份多延长一天,也会给党员干部队伍造成多一分的负面影响。因此,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时,既要根据党纪政纪准确地让其“对号入座”,时间上也不应姗姗来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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