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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买手机竟买回假冒产品,消费者怒上法庭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李先生在位于本市河北区的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厅,以11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诺基亚3120型手机,营业厅为李先生出具了标有手机编号的收款凭证。其后,李先生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却发现手机有偶尔自动关机、经常在通话中无声音等现象。为此,李先生找到该营业厅反映问题,双方没能达成解决意见。随后,李先生找了多个相关部门但都未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李先生自费到北京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对所买的手机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认,李先生所购买的手机为假冒产品。由此,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118元,赔偿损失1118元,并赔偿解决问题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此案庭审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手机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应依法确认有效。原告如约支付货款后,被告却将经检验为假冒产品的手机出卖给原告,不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而且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又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其出售商品的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买手机款1118元,原告将所购买的手机返还被告;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费111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700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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