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日前,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发出《天津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通告》(第2号),进一步强调了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要求和对普查对象违法的处罚规定。
《通告》指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正式普查登记前要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是全国经济普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明确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通告》指出,目前,全市单位清查工作中仍有部分单位不理解、不配合,或心存侥幸,或搪塞推诿,迟迟未填报单位清查表。《通告》提醒“隐蔽”在写字楼、物业小区内经营;在各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内租赁房屋经营;机关内不挂牌的事业性单位;厂中厂、校中校以及前期因各种原因暂未填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规模大小,请近日与所在地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领取并填报经济普查“清查摸底表”,为确保2005年1月1日正实施普查登记做好充分准备。对逾期拒不办理者,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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