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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天津市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推动会上获悉,为了巩固清理成果,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天津市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防止产生新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据悉,本市将主要从四个环节上遏制新的拖欠工程款产生:一是严禁垫资,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凡未明示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再订立有关投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的承发包合同;二是规范合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订立的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结算和拨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合同中每次结算的期限不得长于1个月,每月拨款不得低于工程实际完成进度;三是限期结算,工程竣工后80天内必须完成结算,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禁止项目投入使用;四是在房地产项目上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备案时必须由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有效降低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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