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随着养老社会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走进了养老机构。然而,由于这一行业尚没有完善的规范体系,从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纠纷。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意外摔倒、走失后的处理及责任分担问题成了养老机构及社会大众十分关注的话题。今年,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多起该类案件。
骨折老人应否住院
2003年2月11日,李某与河东区一家老人院签订了《托养老人合同书》,约定李某将其母王某托送至该老人院养老。今年5月29日下午,王某与其他老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摔倒在地。随后,老人院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其子女。经诊断,王某伤情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6月1日,子女们将王某送回老人院。对王某子女的这一做法,老人院颇为不满,恐王某在此期间会发生意外,多次要求王某之子李某将母亲送往医院治疗。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老人院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李某给付6月11日至28日的托老费293.9元。
对此,被告李某辩称,其母王某不同意住院做手术,6月1日将王某抬回老人院后,李某等子女带王某前往其他医院进行治疗,病情已稳定,不同意老人院要求将王某接出送往医院治疗的诉讼请求,但愿意给付托老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摔伤后是采取住院手术治疗,还是采取其他方式治疗,应在听取医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王某本人或其家属决定。老人院只是社会托养机构,不能强制要求李某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据此,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原告老人院护理费293.9元,驳回老人院其他诉讼请求。
老人摔伤责任谁负
除上述情况外,老人家属状告养老院未如约履行合同,要求赔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年过八旬的苏大爷由于膝下无子女,于去年住进了养老院。入住时,苏大爷交纳押金500元、全护费600元,养老院承诺提供24小时全方位服务。未成想,此后不久,苏大爷却在试图从床位处走向距离1米多远处的如厕坐椅时不慎摔伤了右腿。为此,苏大爷的老伴以养老院未尽约定的看护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万余元。该案成讼后,被告养老院辩称,苏大爷之所以摔伤是由于其没有呼叫看护人员、擅自行动导致的,并且在苏大爷受伤后院方已采取措施积极为其治疗,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当庭达成协议,被告养老院自愿退还苏大爷押金500元,并给付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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