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民政部消息,民政部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伤残人员证是伤残人员身份的证明,持有伤残人员证的伤残人员可依法享受有关优待政策。我国伤残人员证分为《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伤残民兵民工证》四种。
新式证件封皮采用护照皮,其中《残疾军人证》的封皮为红色,其它三种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国徽”。证件采用专用水印纸、紫外光激发荧光标识、缩微线、彩虹印刷等多种防伪技术。
为了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和适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取消了伤残待遇和残情介绍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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