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两名女售货员,在交接班时发生争执,一个出言不逊骂出“傻子”等话,一个被激怒出手打伤对方,受伤的售货员遂提起索赔诉讼。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骂人者引起祸端,打人者亦有不当,遂判决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各担一半。
孟某某和华某均是本市某商贸公司一门市部的售货员。今年8月13日下午3时许,孟某某和华某交接班。正在卖货并急于下班的华某赶紧向孟某某交代公司当天来货的情况,但孟某某没有听清,华某不得不重复了一遍。华某重复后,孟某某说:“你怎么不把一句话说完整?”华某听罢当即“回敬”孟某某,并说了一句“傻子”,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孟某某要求找单位领导解决问题,华某不去,并嘲笑孟某某是外地人。为此,孟某某上前推了华某,并用文件夹砸向华某,致使华某受伤。在单位负责人解决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华某报了警。后华某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遵医嘱休息了几天。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处,孟某某和华某均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公安机关遂予结案。后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孟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及300元精神损失费等。法庭上,被告孟某某提出两人的纠纷是由原告引起的,原告的伤也并非由她所致,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工作交接中,应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叙述清楚,而不应夹杂个人情绪。原告因下班心急而出言不逊,直接引发双方的纠纷,故应对在争执中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矛盾后,未能控制好情绪,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被告虽在法庭上提出原告的伤情并非其所致,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也应对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在核实损失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华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的50%即300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未被支持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所以对于诉讼费,双方也各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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