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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由于吊车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吊杆转动中打中现场作业的一名工人,该工人从六米台上摔下造成多处骨折。日前,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吊车操作人员所属的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故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某工程队的工人,事发当日,某公司雇用原告所属的工程队进行化工设备的安装工程。在作业中,因吊车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吊杆转动导致原告从六米台上摔下,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原告伤势至今未恢复,故诉请吊车操作人员所属的公司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被告公司辩称,吊车是某公司由被告公司处租赁使用的,根据协议,被告公司只负责驾驶吊车,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公司无关,即使产生赔偿责任也应由租赁吊车的公司负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系案外人所雇用的雇工,但是其在履行合同业务中,应被告公司的吊车指挥的要求帮助该公司解吊锁及钢丝绳,在此期间,因该吊车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坠地的后果,其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吊车操作人员在侵权过程中未尽安全操作的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因其执行被告公司交付的职务行为,理应被告公司对其职工承担对外赔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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