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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于昨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指出,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地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通告》称,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通告》强调,养犬应当交纳服务费,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交纳1000元,以后每年度交纳500元。一般管理区中,环城四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养1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300元,以后每年交纳50元;武清、宝坻区和三县地区,养1只犬第一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50元,以后每一年交纳30元。
《通告》指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于2004年12月1日起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同时对所养犬进行狂犬病疫苗的注射。
对违反《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居民自觉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详解养犬通告
昨天,市公安局发布了经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就通告进行了解答。
公安部门养犬办负责管理
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为了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我们自1995年就成立了天津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养犬办),并在各公安分局分别设立了区、县养犬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施本区县的养犬管理。
本市养犬普遍存在的问题
虽然养犬有很多益处,但由此也引发出了一些社会问题,由于一些养犬户不按有关规定养犬,不仅破坏了环境卫生而且严重影响市民特别是老人、儿童的户外活动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犬吠扰民;二是由于养犬户只顾自家居室卫生,而放纵所养犬只在外出遛狗时随处拉、尿,又不及时清理,既污染了环境,又影响市民的出行;三是大量的养犬户在遛狗的时候,不按规定牵领,极易给他人造成被犬只咬伤、惊吓的后果;四是个别市民饲养那些明令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并由此引发出了多起咬伤家人及他人的事件,在这方面本市已发生了多起惨痛的事件。据统计,仅今年以来,因被犬只咬伤而到市卫生防病中心站注射狂犬疫苗的市民就有12000余人,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深恶痛绝。
有关收费调整问题
在1995年制定《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时,根据当时的情况,考虑的是通过高收费来限制养犬,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养犬数量,这在当时情况下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养犬者的成分也有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养犬者难以支付养犬办证费用,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办理相关手续,这也是违章养犬日益增多、久治不绝的主要原因。适当减少养犬办证费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们通过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相关政策,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反复调研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出台了此次收费举措,收费标准大幅下降。
对此将采取的措施
据统计,几年来,公安机关共收缴违章犬、弃养犬、流浪犬10万余只,查处涉犬案件近3000件,有效地扼制了养犬扰民问题。但现在仍然有一部分市民违章养犬,甚至有极少数市民违章饲养明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对此,我们于今年三月份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违章养犬专项行动,共收缴各类犬只1474只,其中仅烈性犬、大型犬就有300余只。
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体高在35厘米以下的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合法养犬应办理犬类登记手续,并按时进行年度注册。
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逾期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章犬,并视情节对养犬个人或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公安机关希望养犬户要自觉遵守养犬规定,规范养犬的行为,尤其是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要尽快采取措施自行处理,否则要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收取服务费的用途
所收取的服务费主要是用于制作养犬证、犬牌、犬链的工本费,为犬只免费注射疫苗,支付各级养犬管理办公室必要的办公经费及收缴违章犬所需经费等,在这方面我们有明确的纪律及财务规定,各级养犬办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及时将收缴的服务费按规定程序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和挪作他用。
本市哪些地区属于重点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二十时到次日七时之间;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在重点管理区内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经批准的犬类交易、表演等场所除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监督养犬人当场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在重点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
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及举报联系电话
市管理办公室 河西区紫金山路77号 88292 269
和平区 山西路锦州道宁静里1号 27301 673
河西区 湘江道5 6号 28239 267
(纺织橡胶厂院内)
河东区 卫国道69号 24327 520
河北区 南口路59号 26347 625
南开区 咸阳路103号 27629 091
(与雅安道交口)
红桥区 光荣道(老津霸公路)天津市工程机械研究院对过平房 263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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