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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撞了能否白撞”别再成热门话题
7月30日晚,一辆大货车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将一名横穿高速路的行人撞死。虽然死者家属对于交管部门“行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还是将司机告上法庭,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本市首例行人负全责案件的开庭,又一次让“撞了能否白撞”成为热门话题。
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撞了能否白撞”的争论,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早已经尘埃落定。既要考虑部分交通事故中司机确实无辜,又必须兼顾人车争路时行人一方的明显劣势,保护生命权,所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借鉴了国外无过错赔偿的经验。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以人为本。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认定也清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更是白纸黑字一目了然,但还是遭遇了瓶颈。比如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第三者强制保险至今没有出台。撞了自然不能白撞,可不白撞又该怎么样?死者家属大多“抓着司机不放”,不论他是否无辜,因为除了司机找不到赔钱的一方。
有消息说,类似让法官头疼的案件在全国还有不少。法律的落实很大程度在于要与配套法规、社会机制有效对接。配套法规、社会机制不能快速跟进,再进步的法律规定也难以发挥其威力。有关无过错赔偿中司机如何减责,本市明年将出台细则。虽然其他问题还有,但这是个好消息,毕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落实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既然法律为“撞了能够白撞”作出了结论,就别再让它困扰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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