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状告总包方拖欠工程款一审败诉
北方网消息:一起欠款纠纷的原被告分别是一项工程的分包方和总包方,原告为讨回工程欠款提起诉讼。对簿公堂后,法院却查明,原被告双方曾对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了“条件”,即原告不得拖欠民工的工资等,而诉讼中,原告不能证明未拖欠民工工资等,由此,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原告本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一大厦大卖场的室内装修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原告为分包方,被告为总包方,合同中双方约定按照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被告给付工程款85万余元,尚有尾款未付。今年8月,双方就工程尾款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34万元,原告必须充分证明其分包的该项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费,不拖欠材料款及专项施工款后,被告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其后,在原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以原告拖欠民工工费和材料款为由拒付。由此,双方形成诉讼。
法庭上,被告以原告拖欠多项民工工费、材料费和专项施工款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并提出被原告拖欠款项方还曾数次找到自己催讨欠款,其中,原告方聘用人员证明原告拖欠民工李某某施工队的工费13万余元,另还欠着一家公司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尾款支付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支付的条件,而原告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不拖欠民工工费和材料款,被告对此又提出异议,故对原告关于此项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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