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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2004年5月27日,林福久在接受法院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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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2004年5月27日,林福久被押解入庭。 |
12月24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罪的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原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会后,林福久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犯自1994年9月至2002年年初,利用其先后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检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鞘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次,共计折合人民币6 33万余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林犯自1996年4月至2002年4月,利用其职务便利,分3次贪污公款和财物共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另查,林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自1996年10月至案发前,与常某(已另案判刑)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并于1997年9月生育一子。
法院认为,林福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受贿、贪污、重婚犯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林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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