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社保中心昨天提醒个人参保人员:一定要在2005年1月15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自己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时可以按季、半年、年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预缴费不能跨年度,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据悉,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同时,政策对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后开始享受待遇时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支付。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设立享受待遇等待期,自缴费满6个月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有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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