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今年天津市将全面推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周期。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何时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享受资格申报手续、失业人员何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等作出解释。
失业保险申报手续何时办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7日内持失业人员名单、解除终止劳动(聘任)合同证明及缴费凭证到单位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享受资格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权益,并将审核后的《资格审核表》和《分区花名册》报送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
农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由用人单位填写《资格审核表》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发放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金期限怎么核定
失业人员应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对于正在参加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凭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承诺书》上签署的意见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服务指南》。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享受手续。
失业人员怎样办理申领手续
本市的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5日至25日持《就、失业证》和《申领登记表》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发生重新就业、服兵役、退休、死亡、移居境外等情况的,本人或代理人凭有效证件办理待遇终止。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后确认发放或停领,并进行记载。
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的,用人单位应持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资格,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由市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待遇转出手续。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本人应持户籍证件、转出地《失业人员转移单》办理转入手续。市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外地失业人员转入通知单》。由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发放待遇。
四类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失业人员申请医疗待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失业人员生育领取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领取丧葬、抚恤费的,可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发放。
失业人员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时,本人应持规定资料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医疗待遇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后,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的,其本人或家属可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生育补助金,填写《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后,发放生育补助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家属可凭有效证件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填写《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后,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可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后,发放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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