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一少年到酒桌找人扫了酒兴,广西象州县三名男青年竟一个发号施令,一个提供刀具,一个动刀捅人,共同“分工合作”将该无辜少年捅死。2004年12月27日,三人中的主犯覃誉一审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从犯黎宝方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从犯韦俊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4年6月23日晚10时左右,象州县大乐镇丁贡村人覃誉、黎宝方、韦俊斌三人买好酒菜邀少女阿玲及阿丽、阿慧两姐妹等人一起到大乐镇粮所招待所附近的一棵树脚下的石桌喝酒聊天。当晚11时许,阿丽的弟弟黄某来到酒桌旁找姐姐阿丽和妹妹阿慧回家,覃誉、韦俊斌等人即叫黄某喝酒被拒绝。接着,覃誉、韦俊斌等人便叫黄某走开,黄某亦不肯走。韦俊斌嫌黄某不识相扫了酒兴,拍桌大吼一声:“搞掂他!”黎宝方马上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放在石桌上,覃誉拿起刀朝黄某胸部捅了数刀,韦俊斌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冲上前欲捅黄某,被阿丽等人拦下。三人随后逃离现场。黄某被刺中肺部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行凶的三人于次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来宾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誉、黎宝方、韦俊斌因叫被害人黄某喝酒被拒绝后气愤而持刀把被害人捅伤致死,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誉是本案主犯,被告人韦俊斌提出殴打害人,被告人黎宝方仅提供凶器给覃誉,均没有持刀捅被害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二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其亲属又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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