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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掏肠恶魔案开审(组图)

http://www.enorth.com.cn  2005-01-07 10:26
 
 

 


被告人乔建国在法庭上

被告人乔建国在法庭上

  2005年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张掖“8·12”、“9·20”掏肠惨案由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州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

  2004年8月12日,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在甘州区西关三社惨遭恶魔“掏肠”死亡,正当该案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9月20日,该区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在甘州区东街惨遭恶魔“掏肠”,虽经抢救暂时挽回了性命,但其遭受的致命打击却成了她终身的痛苦。这两起惨案发生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了独家全程追踪报道,报道刊发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张掖警方经过9个昼夜的艰苦守侯和政策攻心,终于在9月29日下午4时许将乔建国从其家中一举抓获。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乔建国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残害琳子和小花的全部犯罪过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乔建国还向警方交代了自己实施的另外3起“掏肠”未遂案件。

  1月6日上午8时40分,身着军用绿棉衣、下穿牛仔裤的乔建国被法警从看守所带到甘州区法院候审室,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到下午6时休庭,共进行了8个多小时的审理,同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庭审中,乔建国不仅态度傲慢,回答法庭提问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故意装傻,只承认了3起未遂案件为自己所为,对杀害琳子、残害小花的2起案件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所为,并且还让法庭拿出有他自己指纹和身上粘有受害人血迹的证据后,他就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干的,同时他还要求能证明他犯罪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经过8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当天庭审没有结束,7日审理将继续进行。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方:审判长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辉宇担任,刑一庭副庭长刘玉明、代理审判员魏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彦文记录。

  公诉方: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小红、代理检察员陈立华出庭支持公诉。

  辩护方: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萍、余虎为被告人辩护。

  原告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登松、杨兴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育中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多珍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

  乔建国简介

  乔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无业。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

  

  法庭调查

  审判长: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法庭正式组成。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张检刑诉字(2004)第18号起诉书。

  审判长:本庭先就刑事部分展开法庭调查,被告人乔建国,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前面的三起我都承认,但后面的两起我没有干过。乔建国陈述说,去年我刚从劳教所出来,4月的一天我到洗头房洗头,去后她们问我要不要按摩,问价钱时我和她们发生了争执,吵了几句,这就是事情的起因。过了几天,我碰上洗头房的何某某,我掐了她的脖子,当时她的手机扔在一旁,我就拿上了,我还问她是否把我认下了。后来她告到公安局,公安局找了我,我就很生气,就想报复她。7月的一天凌晨,我到粮贸大厦那儿,将别人误认为是何某某,就打了她,这些事都是事实。8月15日的那一次,我确实是去马神庙街找人,和姓彭的发生了争执,这也是事实。但其余那两起我确实没有干,当时是公安人员把我围攻了7天。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你的人生经历是否影响了你对社会的看法?

  被告人:肯定有影响,我一次又一次被劳教,但我回到社会后,没有什么人管我,所以我做那些事就是出于报复社会。

  审判员:被告人你为什么总在夜深人静时对单身女性进行侵犯?

  被告人:我无法正面回答,我说不上。

  指控犯罪事实一

  2004年4月中旬,被告人乔建国酒后因无故辱骂某洗头房女青年何某某受到何斥责,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该洗头房附近,发现何某某从厕所出来后趁何不备用手掐住何她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殴打,发现有行人路过,被告人乔建国抢得何某某价值1176元的东信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2004年3月到4月期间你都干了什么?

  被告人:没有干什么,我就待在家里。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何某某?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和何某某发生争执?

  被告人:我洗完头要走,她不让走,还问我要不要按摩,我认为她是婊子,我天生对婊子没有好感,所以和她吵了几句,她也骂了我,我就想收拾一下她。

  公诉人:那么你对何某某实施了什么举动?

  被告人:我掐了她的脖子,把她摔在地上,旁边就扔了她的手机。

  公诉人:你何时产生拿她手机的念头?

  被告人:她的手机就扔在旁边,所以我就拿上想教训一下她。

  公诉人:你在后来为何又把手机送还了?

  被告人:我想着我刚从劳教所出来,为了这么个事再进去划不来,况且一个手机对我不算什么。

  公诉人:你为何又要去找何某某?

  被告人:我已经把手机给了她,她还向公安局告我,我就想好好收拾一下她。

  指控犯罪事实二

  200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粮贸大厦附近,将路过该处的女青年曹某误认为是某洗头房的何某某,便起杀人念头。上前用双手掐住曹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在欲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时,由于曹某的呼叫和其丈夫等人及时赶到而未遂。

  公诉人:2004年7月24日凌晨,你在粮贸大厦附近干什么?

  被告人:当时我喝醉了,在那儿休息。

  公诉人:你为什么会将曹某误认为是何利利?

  被告人:当时我是想只要碰上洗头房的女的,就教训她们。

  公诉人:你对曹某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用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摔倒了,想问清楚她是睡,她大声叫喊,有人过来,我就走了。

  公诉人:你为何刚才说你只是想问清她是谁?

  被告人:打人都是有目的的,我打了人,肯定要问清她是谁。

  

  指控犯罪事实三

  2004年8月15日晚10许,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88号,以找人为由闯入彭某租住的房间,对彭某殴打威胁欲实施强奸,由于房主及时报警而未遂,乔在逃离时用手将彭某的阴部撕裂。

  公诉人:2004年8月15日晚你到马神庙街是去干什么?

  被告人:我是去找人。

  公诉人:当时你敲彭某的房门了吗?

  被告人:找人肯定要敲门。

  公诉人:你当时是如何说的?

  被告人:我找张文兵,她说找错人了。

  公诉人:你们既然已经说好了价,而且你说女的是自愿的,为何又中止了?

  被告人:那个女的跑出去又报了警。

  公诉人:你临走前,是否对那个女的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指了她一指头。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148-155被害人彭某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她是受害者,况且这件事我也承认了。

  公诉人:请求补充发问。被告人乔建国,上午开庭时你说离开时你只对受害人指了一指头,但现在根据鉴定结论,受害人阴部是撕裂伤,那么你到底对受害人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就是抓了她一把。

  公诉人:你对这个事实是认可的?

  被告人:我认可,我就是干了。

  指控犯罪事实四

  2004年8月12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西关村三社附近,与相约前来的梁某某(琳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即产生杀死梁的念头,遂用双手掐住梁的脖子将其摔倒拖至附近树林内,将梁掐死后又将其肠子从阴道内掏出体外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36-48被告人乔建国的供述,被告人乔建国称:“我把梁某脖子掐了几分钟说不清,不知道她是否已死了,我就用手从梁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不是真实的,我确实没有干过这件事,如果我干了,我就敢承认。

  辩护人:有意见,被告人对死者衣物的供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所说与受害人相识、发生争执的情况也不合情理,且几次供述极不稳定,故不能以被告人的供述来定案。

  被告人:8月12日的现场我知道,本来我不想去,但公安人员不行,非要押我去。

  辩护人:被告人已说过,8月12日的案发现场他在事发后路过,知道在哪里。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照片上是不是记录了你自己指认现场的过程?

  被告人:现场不是我自己指认的,是他们让我指哪里我就指哪里。

  辩护人:侦查三卷P383-386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死者死亡的具体时间没有说清。

  被告人:如果真要有我的指纹、血迹,我希望能当庭出示,只要能拿出来,我就承认这个事是我干的。

  指控犯罪事实五

  200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东街房产公司二号商品楼附近,趁被害人李某(小花)不备,掐住李的脖子将其拖至该楼七单元一楼至二楼的平台处,从李某的阴道内将肠子拉出体外后逃离现场,受害人李某于2004年10月26日出院,共花费住院费近4万元,现在家休息。目前已可下地行走,但因进食后短期内即排泄,李某父母正在联系医院,打算给她做肠移植手术。

  被告人:这个供述是真实的。但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宣读侦查一卷P107-119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听清否?有无异议?

  被告人:听清了,有意见,这件事不是我干的。

  辩护人:对陈述没有意见,但考虑到被害人年龄小,事发突然,不能排除把人辨认错的可能。

  审判长: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真实合法,但与本案的关联有待于合议庭合议时结合其他证据再进行确认。

  公诉人:笔录记载,经两次辨认,证人确定照片中有乔建国本人。

  辩护人:听清了,有意见,当时是五人,而且这些证言均是9月30日左右做的,当时乔建国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所以证言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且在证言中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以上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李某受害的事实,不能证明李某受害系被告人乔建国所为。

  

  抓捕:三套方案“网”元凶

  2004年8月12日、9月20日发生在张掖市甘州区的两起少女惨遭“掏肠”的恶性案件,经本报率先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震惊,也引起了甘肃省公安厅和国家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一位副部长从网上看到这一消息后,当即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当地警方迅速破案、严惩凶手。

  办案人员在近50天的侦查中,先后走访住户563户,排查出租房屋362间、流动暂住人口742人,盘问嫌疑人员173名,做笔录2000多页,最终将作案嫌疑人确定为家住甘州区东湖小区某家属楼的乔建国。

  当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乔建国以后,因乔建国是有前科的累犯,因此,如何有效地抓捕乔建国成了警方面对的一大难题。据悉,为了确保抓捕乔建国的行动万无一失,警方一边继续展开排查,一边迅速确立抓捕方案,并根据乔建国家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情况,制定了三套抓捕方案。第一套方案是“智取”,警方将根据乔建国有过吸毒历史的情况,决定以做“尿检”为由,对其进行“智取”。第二套方案是“劝降”,警方准备以政策攻心和让其家人进行劝解的方式,让乔建国自己从家里走出来。第三套方案是“强攻”,警方准备在前两套方案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以“强攻”的方式对其进行抓捕,并在包围乔建国的同时,进行了专门的“强攻”演练。后来,由于乔建国以“跳楼自杀”相威胁,且由于他家住七楼,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警方没有采取“强攻”手段。最后,警方采取了“劝降”的方式,动员其家人对乔建国进行了长时间的规劝。9月29日,乔建国最终自己走出家门,束手就擒。

  10月8日,乔建国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乔建国哥哥跳楼自杀

  庭审中乔建国告诉法官,他唯一的哥哥乔建民于2004年12月8日自杀了。获知消息后,记者立即在其居住的小区进行了采访。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12月8日上午11时40分,乔的哥哥乔建民从其居住的7楼跳楼身亡。有人说乔建民在吸食毒品,自杀也许缘于吸毒,也有人认为是因为乔建国的案子和家人产生了矛盾所致。

  记者曾经采访乔建国的家属时,其家属告诉记者,警方在准备抓捕乔建国时,曾以乔建国兄弟二人都有过吸毒史为由,要求对二人进行尿检,并先对乔建民做了检测,乔建国则拒绝了警方的尿检要求,证明乔建民确实有吸毒史,但他跳楼自杀是否与吸毒有直接关系,无从证实。而在1月6日的庭审中,乔建国回答法庭的提问时,突然说,警方抓他时,他和哥哥在一起,但哥哥已经于12月8日自杀了,这就给乔建民的自杀蒙上了神秘的面纱。因此,乔建民自杀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包括警方在内,目前无人知晓,或许只有他的家人知道其中的原因,但记者想要再次采访其家人时却未能如愿。

  旁听者隔门听审

  因该案牵涉到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等问题,张掖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大早,冒着寒风赶来旁听的近百名当地群众和众多新闻媒体记者都被法警挡在法庭之外,受害人家属也只有梁某的父亲、李某的母亲两个人被允许进入法庭。许多想了解庭审过程的人抢着在审判厅正后方安全通道的门外隔门听审,但很快被法警发现阻止,旁听者只好离开。

  乔建国报复社会

  据记者了解,当天的庭审中,乔建国虽然始终傲慢地昂头回答法庭提问,但他怎么也无法掩饰内心的空虚,面对大量的证据,他还是不得不再次承认,他曾因故坐过4次牢,在牢狱中受了不该受的苦,出来以后又被别人看不起。他认为,虽然自己盗窃、吸毒,但本“不该”坐牢,现在他已经被社会“遗弃”了,他的青春也浪费在了牢狱之中,而他被“遗弃”和浪费青春的一切根源,都是4次牢狱生活造成的,因此他痛恨社会,所以常常想着以残忍的手段报复社会,报复不愿意跟他打交道的妇女,最后他将报复的目标选择在那些无辜的女性身上。

  梁某亲人诉说内心痛苦

  休庭时记者采访了被“掏肠”致死的梁某的父亲。梁父告诉记者,女儿遇害后,全家人悲痛欲绝。梁某遇害当天,其母给女儿煮了几个玉米棒子,梁某遇害后家人赶到现场时,发现梁某吃剩的玉米棒子还在现场,其母抱着玉米棒子晕了过去。以后,梁母几乎每天都抱着这几个玉米棒子痛哭或者发呆,全家人也都无法从这残酷的现实中摆脱出来。现在罪犯被抓受审,家人理应要求被告赔偿,但又觉得,孩子已经死了,害怕提出赔偿要求会引起他人非议,只好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了3.97万元的赔偿请求。他说,他们觉得这些都不重要了,孩子已经没有了,即使赔了钱,又能如何?

  嫌犯家属仍不相信事实

  庭审的当天早晨,“掏肠恶魔”乔建国的两位亲人也赶来旁听,但被法庭婉言拒绝,她们在法庭外徘徊之时,记者对其进行了采访。她们告诉记者,从乔建国被抓后,直到今天早晨,她们才在看守所与乔建国见了一面,但时至今日,家里人都不知道乔建国作案的具体内容,即使开始审理了,家人也不相信这两起惨案就是乔建国所为。

  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开庭审理之前,乔建国拒绝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不知情况的家人还是为他请了辩护律师,出庭为这个“不争气”的亲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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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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