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右腿惨遭截肢 法院认定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
北方网消息:刘某某等三人借用宁河县某村村委会名义,共同投资购置设备,申请开办了宁河县某棉花收购加工厂。2003年9月,冯某被该厂雇佣从事轧棉花工作,刘某某等人按计件给付报酬。冯某的工作为看管轧花机,工作中需来回走动,其脚下铺有钢板,钢板下设有搅龙机。原先铺设的钢板是一块大钢板,后来,刘某某等人改装成两块小钢板。同年11月6日下午,冯某在看轧花机时,踩翻了小钢板,右小腿落在转动的搅龙机上,造成右小腿中段远端外伤性离断。冯某当天即被送往县医院救治,但最终右小腿仍没能保住,被不幸截肢。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刘某某等三名合伙人认为,事发当天,冯某曾喝酒,自身存在过错;其次,即使赔偿,也应由该加工厂来承担,而与他们个人无关。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冯某起诉至法院。
日前,市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冯某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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