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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与法律规范真空太多,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当前防治腐败的力度不够,效果不理想,也与法律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不够和职责规定不够,对公民反腐防腐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一句话,当前反腐败面临的重重困难,迫切需要有反腐败专门法律的支持。
四、《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党中央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着眼于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一直抓得很紧,1993年确定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第一项就是廉洁自律,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反腐败三项工作中,效果比较不好的就是廉洁自律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大都体现在领导的讲话或层次较低的通知或规定之中,而缺乏法律的硬约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把那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廉洁自律规定和要求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约束其从政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也只有走这么一条法治之路,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状况,才可能有根本性改变。
五、《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这些要求是专门针对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提出来的,有许多创新的内容。这些要求的精神实质就是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例如“推行党务公开”问题,虽然理论界早有讨论,但由中央文件明确规定,这是第一次。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已经推行多年了,作为执政党的党务公开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可以说,当前,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工作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部门或单位还存在着摆样子、走过场,只公布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而关键事项却不公开等问题。同时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也还很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没有实行党务公开有关。所以,实施党务公开事不宜迟,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稳步推行。
党务公开应该来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都应当全面公开。党务公开应该后来居上,为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作出榜样,促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再如,“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这些都是新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变成现实以后,对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党中央一定会按照上述要求,稳步推进有关方面的改革创新。进而建立和健全对各级党委和纪委及其委员实施有效监督制约的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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