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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纲要》强调:“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建立健全这方面的机制和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又往往过轻。
近些年来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期货市场的炒作等,因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非常严重,而责任追究却非常之难,有的甚至没有受到查处。致使有的管理者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只要不往自己私人腰包中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再大也不怕。有的人甚至以工作失误为假象,在暗地里混水摸鱼,谋取私利。出现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制约,缺乏对投资决策失误行为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和建章建制进程势在必行。
十、《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些要求,有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的重申,有的是创新性规定。这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内部专门的财经纪律监督机关,在反腐倡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有着别的部门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审计难,处理更难,执行处理决定难上加难”,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审计工作的真实写照。因此,坚决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强化审计监督非常必要。特别是要坚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因为把审计出来的问题公布出来以后,可以借助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问题的处理和纠正。
另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必须切实加强。实事求是地讲,当前这项工作的力度是不够的,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不公平,往往只审计行政或企业领导干部,不审计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该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列入被审计对象。否则,这项工作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十一、《实施纲要》强调:“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这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十二、《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这项规定极其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跨国作案的腐败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有力有效地打击这些行为,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反腐败资源,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当前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真正与我国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的国家还很少,致使一些跨国腐败案件的调查难以深入,有的甚至无从着手,资金流出去后,无法追回,人员逃出去后,无法引渡回国。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快这方面的工作进程,尽快扭转当前这种被动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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