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开场子,不参赌的赌头
2004年7月至9月,赌博组织者郑洪福、周忠华伙同章冬山在转塘镇村口村梨园、双流石矿、梦湖山庄等地开设赌场,并物色方春根、沈旭辉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面对赌场上大把大把赢钱的庄家,他们从不眼红,只在赌博场上抛资抽头获利。参赌人员成建福、陈长峰、朱国民、冯晓炎等人就成了他们获利的摇钱树。
案发后,这个股份制赌博集团共计开设赌场达60多场,上千人次聚众赌博,郑洪福等人从中获利200多万元,其中最多一次获利822000元。郑一人分得赃款50多万元。
档次最高,最有钱的赌场
输掉50万元不算输,输了100万元才算输,这是专案组民警查获33岁的陈小根开设的第四大股份制赌博集团,也是最有钱下赌注的场子。
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陈小根,2003年在富阳开赌场时,赢进了500多万元。回到家里后,他发誓要开一家一流而且规模最大的赌博场所。陈小根办起赌场后,他有一个特点,要看参赌人员的经济来源,参赌人员一般具备百万富翁,而且必须要带上几万元赌资,才能进入赌场,所以陈小根开设的赌场参赌人员素质特别高,档次也是最高的。他组织的50多名参赌人员,均是做生意的老板,丈夫办工厂在家当上富婆的女人,还有天天进入赌场的赌神。在这里,最少赌注是5000元,庄家一次赢上10多万元均不足为奇。
赌头黄金祥非常奢侈,每天要抽3包中华香烟,住宾馆,下酒店,他每天的开销不少于1000元。2004年12月24日的晚上,黄金祥在江城路上的一家宾馆里,被专案组人员缉拿归案。
这伙赌徒,有时明知自己是一个空麻袋,但为了装成一副阔老板,在娱乐场所痛玩一次,临走时,总要慷慨地塞给“妈咪”1000元的好处费。死要面子的赌徒周文贵,一次,当其输光了钱退出赌场时,刚好接到了一个“妈咪”的电话,要其来热闹一下,周文贵二话没说,就让“妈咪”帮其送30只花篮给某小姐。事后,他借了一万元高利贷去支付6000元的送花篮费用。
赌博埋下社会治安隐患
据办案民警介绍,被查获的四大股份制豪赌集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赌博分子用麻将牌以“筒子功”形式赌博;赌博场所多设于农村偏远石矿、茶室、竹林等处;赌博团伙组织严密,交通、通讯工具先进,每次赌博时间、地点都是临时通知,并组织成员安排工作人员专车定点接送;赌博期间有专人望风把哨,有时甚至直接将望风人员安排在当地派出所的门口;赌场中,有专门人员以一天5%的利息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聚众组织者对做庄人员赢利金额提取5%以上的高额抽头费;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组织者便会对其使用威胁手段或者暴力方式,迫使欠赌债的人或其家人偿还高额债务。
警方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侦办,再一次揭露了赌博行为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一是由于赌博赢利时收益快,使得人们不劳而获的思想不断膨胀,吸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女性加入赌博队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由于赌场高利贷的存在,许多参赌人员为了赌博、还债出现卖房卖地换钱赌博的现象,有的发展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亲友反目的地步,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形成恶性循环,埋下社会治安隐患;三是赌博组织者常为了抢地盘、争面子,置法律于不顾,极易引发各类严重刑事案件,同时由于放贷人员对债务人进行暴力逼债,都将直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西湖警方从调查中发现,如此大的赌博,主要是上泗地区随着拆村建居的推进,许多农民已获得土地征用款,无业在家后,从小赌开始渐渐地变成上万元的赌博。前几年,西湖公安分局每年处罚的赌博人员只有400余人次。到了2004年,该局查处的赌博治安案件多达700余起,被治安罚款的人数高达2300余人次,治安拘留600余人,劳动教养9人。据悉,被处罚者中,本地人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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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条是关于赌博罪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因此,虽有赌博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构成赌博罪。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其他普通赌博行为,不构成犯罪。“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法: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佣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博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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