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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是我国第13亿人口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说,要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生儿出生比例持续失衡问题,即通过刑法打击非法性别鉴定。究竟非法性别鉴定给社会带来了哪些危害、刑法能否打击非法性别鉴定,带着这些读者关心的问题,1月23日,记者与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进行了探讨。
非法性别鉴定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记者:为什么要提出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它有什么危害?
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直接危及孕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许多孕妇被鉴定出胎儿是女性后,都主动或者迫于压力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这就大大增加了因流产手术失败而致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妇女的绝对数量。二是导致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偏离正常值。男婴大大多于女婴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若干年以后,大量已到适婚年龄的男性将因缺乏女性相配而不可能成婚。
记者:为什么近些年的非法性别鉴定越来越多了?
韩:近年来,随着超声医疗检测设备的普及和检测费用的下降,事实上为上述性别的人为选择提供了技术上进行普及的可行性,客观上也为一些人员通过对怀孕妇女进行非法性别鉴定提供了牟取暴利的机会。
记者:在非法鉴定背后有什么隐藏的手段?
莫:一般都是当事人与医务人员相互串通,违反医疗鉴定程序,有的医务人员还存在着利用给胎儿做性别鉴定的机会来私下向当事人收取钱物。
现实中非法性别鉴定是如何处理的
记者:2001年12月通过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2003年1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联合下发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对非法性别鉴定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为什么还禁止不了呢?
韩:上述立法的禁止性规定非常苍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虽然作出了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过于宽泛,其中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无相应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非法性别鉴定行为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
记者:目前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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