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种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免缴
北方网消息:记者从本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由地税部门代征,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本市还对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出最新规定。
残疾人职工不到1.5%就得交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职工和持有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伤残证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达到残疾标准的(可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各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缴纳标准×(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残疾职工人数)。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经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度审核认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其出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其他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缓缴
对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免征“保障金”。而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缓缴纳。
按照规定,两种条件可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
两种条件可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经审核当年生产经营亏损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减缴4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规定缴纳标准的各类单位,按照规定的缴纳标准,减缴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按规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因资金暂时困难可申请办理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须提交缓缴期内的缴款计划,报经市或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按时缴纳要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